开设赌场的下家赌博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我朋友开了个赌场,我偶尔会去参与赌博。最近听说这可能涉及犯罪,我就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和他构成共同犯罪啊。我就是去玩玩,也没帮他做啥别的事,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这种情况算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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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开设赌场的下家赌博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几个人得是一起商量好了,都有犯罪的故意,然后一起去干犯罪的事儿,才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主要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单纯参与赌博的下家人员,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赌博需求,并没有和开设赌场的人一起商量、策划如何开设赌场,也没有对开设赌场的行为起到帮助、支持等作用,通常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这些赌博人员不仅参与赌博,还为开设赌场的人提供协助,比如帮忙招揽其他赌客、负责望风、管理赌资等,那就表明他们和开设赌场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开设赌场的下家赌博人员就是共同犯罪,要根据具体情况,看这些赌博人员是否和开设赌场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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