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子设备是否需要留质保金?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电子设备的项目,现在项目快结束了,对于是否要留质保金不太清楚。我想了解在政府采购电子设备这个事情上,从法律规定来说,到底要不要留质保金呢?留或者不留有没有什么依据和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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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电子设备的情形中,是否留质保金是一个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问题。 质保金,通俗来讲,就是在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方为了保证供应商能在一定期限内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负责,而预留的一部分款项。如果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问题,供应商需要负责维修等,若不履行义务,采购方就可以用这笔质保金来解决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预留质保金。不过,在实际操作里,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在采购合同中自行约定是否预留质保金以及预留的比例和返还方式等内容。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虽然主要针对建设工程领域,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给政府采购电子设备项目提供参考。该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于政府采购电子设备,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一般也不应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3%。 所以,政府采购电子设备时是否留质保金,关键看采购合同的约定。只要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关于质保金的条款,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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