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怎么规定的?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方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这个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有没有限制,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扣除,最后又该怎么退还,希望懂行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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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在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供应商为了保证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它的作用是约束供应商切实履行合同,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从金额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采购人不合理地要求供应商缴纳过高的履约保证金,给供应商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 在扣除情形方面,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比如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未按时完成服务任务等,采购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这其实就是一种对供应商违约行为的惩罚措施,以此督促供应商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至于退还,当供应商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结束后,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和方式一般在采购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果采购人逾期不退还,供应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向财政部门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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