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时,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情况。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简单来说,就是本来该给您的工资要一分不少给您,另外还得再多给您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补偿。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是每月2000元,而单位只给您发了1800元,那么要先把少的200元补给您,再额外给您200元的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50元的补偿。 再者,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比如应该给您的经济补偿金是5000元,那么除了这5000元,还得再给您5000元的百分之五十,也就是2500元的额外补偿。 最后,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您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工资是5000元,正常经济补偿是3×5000 = 15000元,违法解除的话就得给您15000×2 = 30000元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