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探讨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键在于保证合同的约定。 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而担保人不能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为由进行抗辩。 然而,如果保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时,才能找担保人。 此外,即使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也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索要这笔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按照一般保证处理。同时,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