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第三人是否不享有代位权?
我买了保险,出事后发现保险公司好像要对造成我损失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权。但我听说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保险人到底有没有这个代位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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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险人对第三人是否不享有代位权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是享有代位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举个例子,如果你的车被另一个司机撞坏了,你的保险公司在给你赔偿车辆损失后,就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那个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然而,也存在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的情形。其一,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若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其二,当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的,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如果不是故意造成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与被保险人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若允许保险人追偿,就相当于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了损失,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涉及保险代位权的问题时,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第三人都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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