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辞退工资结算要按全薪吗?
我被公司辞退了,公司结算工资时没有按全薪给我。我不太清楚按照劳动法,辞退员工工资结算是不是得按全薪来算,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看看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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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的范畴内,辞退工资结算是否按全薪来执行,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于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这部分工资是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无论何种辞退情形,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给劳动者。这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当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员工时,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仍需结算员工正常出勤期间的全薪。 要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工资计算基数一般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除了结算正常出勤的全薪,还需支付代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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