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李某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是否会侵犯案外人付某的名誉权?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在法庭陈述的时候提到了案外人付某的一些事。现在付某说我侵犯他名誉权,我很担心。我就是在正常陈述跟离婚相关的情况,也没故意去诋毁他。我想知道在离婚诉讼里这样的陈述到底会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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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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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李某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是否侵犯案外人付某的名誉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名誉权的定义和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所获得的名声和他人对其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要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是存在侵权行为,即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其次,要有损害后果,也就是他人的名誉受到了实际的损害,比如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伤害等。再者,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最后,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离婚诉讼的场景中,李某的陈述如果是基于客观事实,且是为了正常地表达与离婚案件相关的情况,一般不构成对案外人付某名誉权的侵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然而,如果李某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者虽然陈述的是部分真实情况,但存在夸大、歪曲等情形,并且导致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就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例如,如果李某为了在离婚官司中争取更有利的地位,故意编造付某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虚假内容并在法庭上陈述,这种行为就属于诽谤。付某可能会因为李某的这种陈述而在社会上受到他人的异样眼光,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此时李某的行为就满足了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所以,李某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是否侵犯付某的名誉权,需要结合具体的陈述内容、是否基于事实、主观意图以及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付某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李某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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