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同居是否会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在探讨多年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它和法律婚姻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也就是说,如果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符合上述结婚实质要件,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他们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而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自 1994 年 2 月 1 日起,我国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即使男女双方多年同居,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能构成事实婚姻,而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是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法律婚姻的规定处理;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一般是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所以,对于多年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关键要看同居开始的时间。如果是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开始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如果是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开始同居,无论同居多久,都不构成事实婚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