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是否要求每次都既遂?
我之前听说过多次盗窃这个概念,现在有点疑惑。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认定多次盗窃的时候,是不是要求每一次盗窃行为都必须既遂呢?我不太懂这个既遂的标准和多次盗窃的关系,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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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并不要求每次都既遂。下面我们详细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和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多次盗窃”和“既遂”的含义。“多次盗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这里强调的是盗窃行为的次数,而不论每次盗窃是否成功获取财物。“既遂”则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犯罪人预期的结果,在盗窃罪中,通常是指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将“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等情形并列,作为构成盗窃罪的独立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即使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可能较小,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只要盗窃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就可以构成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盗窃的认定,重点在于盗窃行为的次数和行为本身的性质,而不是每次盗窃是否既遂。例如,某人在一个月内先后三次实施盗窃行为,第一次进入他人住宅准备盗窃财物,但还未找到财物就被发现逃跑;第二次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包,得手后被当场抓获;第三次在商店里趁人不备拿了一件商品,还没走出店门就被拦住。在这个案例中,第一次盗窃属于未遂,第二次和第三次分别既遂和未遂,但整体上仍然符合多次盗窃的条件,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这是因为多次盗窃的行为本身反映了行为人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即使部分盗窃行为没有得逞,也不能否定其多次实施盗窃的事实和违法性。因此,法律并不要求多次盗窃中的每次行为都必须既遂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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