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布刑事犯罪算侵犯肖像权吗?
我看到一则新闻公布了刑事犯罪者的肖像,我不太明白这算不算是侵犯肖像权。我想知道在新闻报道里公布刑事犯罪者肖像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不是只要公布了就算侵犯肖像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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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新闻公布刑事犯罪是否算侵犯肖像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对于新闻报道等情况,法律是有特殊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明确,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新闻媒体承担着传播信息、监督社会等重要职责,在报道刑事犯罪等事件时,公布犯罪者的肖像往往是为了让公众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 当新闻媒体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公布刑事犯罪者的肖像时,一般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例如,为了追踪犯罪嫌疑人、向公众通报案件进展、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等,新闻媒体公布犯罪者的肖像属于正当的新闻报道行为。 但如果新闻媒体在公布刑事犯罪者肖像时存在不当行为,比如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或者超出了新闻报道所必要的范围进行使用,就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比如,将犯罪者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等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用途,这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是对犯罪者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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