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高于传来证据吗?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时,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我知道原始证据是直接获得的,传来证据是经过传抄等得来的,但不清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不是肯定就比传来证据高,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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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否一定高于传来证据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原始合同文本就是原始证据。而传来证据则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也就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像合同的复印件就属于传来证据。 一般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确实大于传来证据。这是因为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中间环节的转述、复制等,能更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就体现了原始证据在证明力上的优势。 然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并非绝对高于传来证据。如果传来证据经过了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并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清晰、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其证明力也可能不低于原始证据。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原始证据可能因为时间久远、保管不善等原因而出现瑕疵或难以辨认,而传来证据经过了多个可靠渠道的相互印证,其证明力就有可能得到增强。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这些因素包括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法官不会仅仅因为证据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就直接认定其证明力的高低,而是会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传来证据,但并非绝对。在具体的案件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尽量提供原始证据,但对于传来证据也不应忽视,要通过合理的方式来增强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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