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是否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自己的供应商资料?
我和甲方签了合作协议,里面没说我要给他们提供我供应商的资料。但现在甲方要求我提供,说这是合作必要的。我不太想给,担心供应商信息泄露。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义务必须把供应商资料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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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判断乙方是否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自己的供应商资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首先,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乙方有向甲方提供供应商资料的义务,那么乙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义务。若乙方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要看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在某些行业中,为了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或者基于行业的通行做法,一方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提供供应商资料。不过,主张存在这种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另外,从商业秘密和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供应商资料可能涉及到乙方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供应商资料属于乙方的商业秘密,在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提供,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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