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受案了就说明没有过追诉时效期吗?
我之前遇到点事向公安报了案,公安也受案了。但我听说有追诉时效这回事,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公安受案了是不是就意味着肯定没有过追诉时效期呢?我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好让自己心里踏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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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公安受案并不必然说明没有过追诉时效期。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刑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案件已经过了正常的追诉时效,但只要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仍然可以继续追诉。所以,公安受案可能是基于报案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了控告,也可能是公安在审查后发现存在上述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公安受案了就说明没有过追诉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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