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存在未遂的情况吗?


寻衅滋事是否存在未遂的情况,是一个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中都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并没有直接提及寻衅滋事罪存在未遂形态。但从刑法理论上来说,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对于寻衅滋事罪而言,是否存在未遂需要分情况来看。在一些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程度,有可能构成未遂。例如,行为人想要随意殴打他人,已经动手但被及时制止,尚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其他恶劣后果,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未遂。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往往更侧重于行为是否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谈不上未遂。因为该罪主要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只有当行为对这一法益造成了实际侵害或者威胁时,才会被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此外,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于寻衅滋事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可能也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地方可能会更倾向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行为达到了相应的情节要求才认定为犯罪;而有的地方可能会综合考虑行为的各个方面,对于一些接近既遂但因意外因素未能得逞的行为,也会认定为未遂。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在理论上是存在未遂情况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当地司法机关的裁判标准来综合判断。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