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需要故意吗?
我公司有一些商业秘密,最近发现有别的公司似乎掌握了我们的部分秘密信息。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时候,构成要件里是不是必须得是故意的行为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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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违法行为。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否需要故意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故意的。比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这种行为明显是有意而为之。但是,对于第三人而言,如果是“应知”商业秘密来源不合法却仍然获取、使用等,即使不是直接故意去侵犯,也会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故意是常见的情况,但也存在“应知”这种类似过失的情况也可能构成侵权。也就是说,虽然故意是主要的情形,但并非唯一的判定因素,法律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来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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