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是否还有表决权?


在探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是否还有表决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权利。股东出资则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其他资产,以获取股东资格和相应权益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虽然该条文没有直接针对表决权进行规定,但它体现了一个重要原则,即股东的权利与其实缴出资是相关联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股东的权利是与出资情况紧密相关的。当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时,意味着他实际上没有对公司进行有效的出资,那么其相应的股东权利也应当受到限制。表决权作为股东权利的一种,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要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公司应当先通过合法的方式确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然后根据公司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作出相应的限制决定。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明确规定,那么公司可以直接按照章程执行;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则需要召开股东会,通过合法的表决程序来作出限制抽逃出资股东表决权的决议。 综上所述,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其表决权并不是当然丧失,但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章程、股东会决议对其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权利与出资义务相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