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


在探讨发生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简单来说,就是本来该由一个人继承遗产,但这人还没拿到手就去世了,那么他应得的这份遗产就由他自己的继承人来接着继承。比如,老张去世后,他儿子小张在遗产还没分割时也去世了,小张应继承老张的那份遗产就会转给小张的继承人(如小张的子女、配偶等)。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例如,老王的儿子小王先于老王去世,那么等老王去世时,小王的子女就可以代替小王继承老王的遗产。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转继承的法律依据。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情况中,发生转继承后是有可能存在代位继承的。比如,被继承人甲去世后,其儿子乙在遗产分割前也去世了,发生转继承,乙应继承的份额转给乙的继承人。如果乙的子女丙先于乙去世,那么丙的子女(也就是乙的孙子女)就可以代位继承乙应继承的甲的遗产份额。所以,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符合各自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者可以相继发生。 总之,判断发生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代位继承的法定条件,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情况。只要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即使已经发生了转继承,代位继承依然可以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