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是否有明确未成年直播打赏可退还?
我家孩子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了打赏,我作为监护人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打赏的钱能不能退还。毕竟孩子还小,对打赏行为可能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所以特别想了解最高法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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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还的。 首先,需要解释一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法律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是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对于一些重大的、超出其认知和判断能力的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 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匹配,且监护人不同意该打赏行为,那么监护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退还相应款项。 例如,一个10岁的孩子在直播平台一次性打赏了数千元,这明显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所能理解和承受的范围,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就可以依法要求平台退还打赏款项。 总之,最高法对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可退还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而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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