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白条”是否构成受贿罪?
要判断收受“白条”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从受贿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白条”的性质等方面来综合考量。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要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这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最后,要存在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关于“白条”,它本身是一种债权凭证,代表着未来可能获得财物的权利。如果“白条”具有明确的金额、给付对象、给付时间等要素,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可 兑现性,那么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一种财产性利益。而财产性利益也属于受贿罪中“财物”的范畴。2007 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具有可兑现性的“白条”,并且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那么就可能构成受贿罪。但如果“白条”只是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空文,不具有可兑现性,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就不构成受贿罪。总之,收受“白条”是否构成受贿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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