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当时情况特别危急,我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采取了一些措施。现在有人对我这行为有异议,说不构成紧急避险。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紧急避险是咋界定的,就想问问我这事儿到底能不能算紧急避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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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面临危险时,没办法只能损害一个小利益来保护大利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必须要有危险正在发生,这个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想象出来的。比如说,看到洪水马上要冲过来了,这就是现实存在的危险。其次,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也就是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避免危险,只能通过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护更大的利益。比如,为了避免整座大楼被大火烧毁,拆除旁边的一些小建筑来阻断火势蔓延。然后,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为了避免一点小损失,却造成了很大的损害,那就可能不构成紧急避险了。 回到“此案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这个问题,要判断此案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就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照上述条件来进行分析。看看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是否是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以及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认定构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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