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终止调查和结案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了一个治安案件,警方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说是终止调查,有的说是结案。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对当事人又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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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终止调查和结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不同的适用情形。 首先,治安案件终止调查是指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定的法定情形,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调查下去,从而停止调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意味着案件不会再继续往下进行调查了,比如,经过调查发现并没有违法事实,那自然就不需要再查下去了。 而治安案件结案则是指治安案件经过调查、处理等一系列程序后,达到了完结的状态。一般来说,当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或者案件符合其他可以结案的条件时,就可以结案。比如,违法行为人被依法给予了行政拘留处罚,并且拘留执行完毕,此时案件就可以结案。结案标志着整个治安案件处理程序的结束。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情形不同,终止调查是因为特定法定情形无法继续调查,结案是案件处理程序完成。二是法律后果不同,终止调查后一般不会再对案件进行处理,而结案可能是作出了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等决定。三是程序意义不同,终止调查是中途停止调查程序,结案是整个案件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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