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和终止调查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小纠纷,警方那边说可能存在不予处罚或者终止调查的情况。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法律上它们的界定标准、适用情况都是怎样的,对我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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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和终止调查是法律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不予处罚指的是,在已经查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由于某些法定原因,执法机关决定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简单来说,就是确认你做了违法的事儿,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罚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此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终止调查则是指,经过调查后,发现存在特定情形,使得调查工作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下去,从而结束调查程序。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不违法,只是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停止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简单来讲,不予处罚是在认定违法的基础上,因特殊原因不给予处罚;而终止调查更侧重于调查程序的结束,可能是因为没有违法事实等原因。两者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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