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案和撤案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有销案和撤案的说法,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我就想弄明白这两者在实际情况中到底有啥区别,对案子的处理结果和我自身会有哪些不同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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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案和撤案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让人混淆的两个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来看销案,它指的是一个案件经过侦查后,发现有特定情形,从而消除案件记录的程序。这里的特定情形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公安机关就会对案件进行销案处理,这个时候其实是表明案件本身不成立或者因为法律规定等原因不再追究。 而撤案,通常是指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等,基于一定的原因主动放弃对案件的继续追究。比如在自诉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就是当事人主动撤案的一种情况。另外,在公诉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发现证据不足等情况,也可能主动撤案。 总的来说,销案更侧重于案件本身不符合刑事追诉的条件而被消除记录,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撤案则更强调主动性,可能是当事人的意愿,也可能是侦查机关等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它们在适用情形、启动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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