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讯逼供罪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听说在一些案件里会涉及刑讯逼供的情况。我想知道,在刑讯逼供罪的判定中,是不是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呢?这样对于被刑讯逼供的人来说会不会更公平些,我不太清楚这其中的法律规定和原理,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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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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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刑讯逼供罪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和“谁主张,谁举证”相对的一个概念。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通常是谁提出主张,谁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将原本应该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承担。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刑讯逼供罪的案件中,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证明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在被刑讯逼供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没有能力收集到相关的证据,而且可能会受到威胁、恐吓等,不敢提供证据。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类似的精神。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之后,公诉人应当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当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时,虽然被告人需要先提供一些线索,但之后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责任就转移到了公诉人一方。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诸多好处。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无法举证而遭受不公正的对待。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可以促使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表述刑讯逼供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在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中已经有了类似的体现。这一原则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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