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为何不认定为偷税?
我在交易中善意取得了一些票据之类的,后来税务机关来检查,说可能涉及偷税问题。但我确实是善意取得的,完全不知情。我就想知道,为啥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认定为偷税呢,这其中的依据和道理是什么?
展开


在法律领域中,要理解善意取得不认定为偷税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明确善意取得和偷税这两个概念。 善意取得,通俗来讲,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从无权处分人那里获取了相关财物或权益,并且是基于对交易的合理信赖。例如,在商业交易中,一方在不知道对方没有合法处分权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获得了货物或者票据等。而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偷税需要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表现。 而善意取得者并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他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并非有意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来逃避纳税。比如在取得发票的案例中,如果取得方是按照正常的商业流程,以合理的价格与对方交易并取得发票,且不知道发票存在问题,那么就不能认定其为偷税。因为他们没有违反税收法规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偷税行为。所以,基于法律规定和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善意取得是不认定为偷税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