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发票该如何认定善意?
我公司取得了一些发票,听说有善意取得发票的说法。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怎样就算是善意取得发票了,想知道认定善意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不然心里一直没底,怕在税务方面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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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善意取得发票中的“善意”是有明确规定和判断标准的。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善意取得发票。简单来说,善意取得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进行了真实的交易,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认定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这意味着双方确实有商品买卖或者服务提供等实际业务往来,而不是虚构的交易。比如,企业A从企业B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并且有相关的采购合同、货物交付凭证等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其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这要求发票必须是合法合规开具的,发票的来源和使用地区要符合规定。如果发票是从其他地区违规取得的,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其三,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也就是说,发票上所记载的信息要和实际交易的情况完全一致,不能有虚假或者错误的内容。 最后,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就需要购货方在交易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查验销售方的经营资质、发票的真实性等。如果购货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票是非法取得的,那就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才能认定购货方是善意取得发票。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那些在正常交易中没有过错的购货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税收征管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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