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要证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我们先得了解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发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要证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交易真实性。要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与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中会明确交易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这是证明交易真实性的重要书面文件。还有相关的货物交付凭证,像出库单、运输单据等,这些能表明货物确实从销售方转移到了购货方。以及款项支付记录,通过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以看出资金的流向,证实购货方确实为交易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二是发票合规性。要确保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有涂改、伪造等痕迹。而且销售方使用的应该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发票。 三是主观不知情。要证明自己在取得发票时没有理由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提供一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与销售方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聊天记录等,这些记录中如果没有涉及到虚开发票的暗示或迹象,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自己的不知情。另外,销售方的信誉情况、以往的交易记录等也可以作为参考,如果销售方在以往的交易中一直表现良好,也能增加自己善意取得的可信度。 当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时,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提供上述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税务机关经过调查,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那么通常不会按照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来处理,但可能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不过一般不会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或者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那么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