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协议离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好,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只要双方是自愿离婚,且对各项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就具备了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并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协议离婚正式生效。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协议离婚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