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是否规定了起征点?
我是个体经营者,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不太清楚增值税对于单位和个人有没有规定起征点。想了解一下,如果有起征点,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对我纳税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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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时,无需缴纳增值税;一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需要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于单位,并不适用起征点的规定,单位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说,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 - 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 - 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例如,在某些地区,可能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20000元,那么当地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未达到20000元的,就不用缴纳增值税;达到或超过20000元的,则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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