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做证据会侵犯肖像权吗


在探讨录像作为证据是否侵犯肖像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肖像权的基本概念。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然而,当录像被用作证据时,情况会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存在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明确了合理实施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就包括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如果录像作为证据是用于维护公共利益,比如在公共安全事件中,监控录像记录了犯罪行为,这种录像作为证据使用通常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因为这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又或者,当录像用于维护肖像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例如受害者为了证明自己遭受的侵权行为而录制的视频,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但是,如果录像作为证据的使用超出了合理范围,例如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公开传播他人肖像,或者利用该录像对他人进行丑化、诋毁等,就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比如,将录像在公开场合随意播放,对他人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损害,那么就违反了肖像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总之,录像作为证据是否侵犯肖像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