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是否不得给予两次处罚?
我之前因为占道经营被城管罚了款,结果过了几天另一个城管中队又要对我这次占道经营的事进行罚款,我觉得不应该再罚了,可他们说要继续执行处罚。我就想问问,行政处罚里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不是不能给两次处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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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确实不得给予两次处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它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过多、过重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这里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过错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罚”并不意味着对同一违法行为绝对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并且这些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比如除了罚款外,还可以给予警告、暂扣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但罚款只能罚一次。在你的情况中,如果之前已经因为占道经营被城管罚过款,后面另一个城管中队不能就同一占道经营行为再次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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