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如何表述的?

我最近遇到了个事儿,相关部门好像对我同一件事给了两次处罚。我不太懂法律,就想问问在行政处罚里,一事不再罚原则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什么样的情况算违反这个原则,什么样不算,我这种被两次处罚的情况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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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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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核心目的是防止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因为一个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多次同类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一条文明确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罚款这一处罚种类上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对其进行两次或以上的罚款。 这里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当事人基于一个过错实施的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比如说,张三在道路上违规停车,这就是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将这个行为拆分成多个部分来进行多次处罚。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强调的是罚款这一处罚种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种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规定,除了罚款之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如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例如,李四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可以在给予罚款的同时,还可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这些不同种类的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判断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等因素。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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