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纠纷案件有哪些疑难问题解答?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纠纷案件中,有多个方面的疑难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双倍工资的性质。双倍工资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一种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是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 接下来是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比如,您是1月1日入职,那么从2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满一年都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要支付双倍工资,并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是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应发工资来确定。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例如,劳动者每月的基本工资加上固定的绩效奖金属于计算基数范围,但偶尔发放的高温补贴等可能就不在此列。 在这类纠纷中,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也很关键。劳动者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比如,工资条、银行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最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也不容忽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中,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双倍工资差额工资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总之,劳动者要及时关注仲裁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