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怎样的?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是保障双务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白双务合同的概念。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也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这就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包含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谁先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没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己也可以不履行。比如甲和乙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甲没给钱,乙就可以不交货。 先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的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甲没发货或者发的货不符合要求,乙就可以拒绝付款。 不安抗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上述情况,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例如甲要先给乙发货,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暂停发货,但要及时通知乙,并在乙提供适当担保时恢复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它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让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义务时,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手段,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安全。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这些抗辩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