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清算审计中债权申报期是多久?

我公司现在正在进行清算审计,我不太清楚债权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来申报债权。想了解下在民法典的规定里,清算审计过程中的债权申报期具体是多久,这个时间是怎么确定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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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申报期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清算审计的过程中,债权申报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涉及到债权人能否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清算审计中债权申报期的具体时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公司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也就是说,在公司普通清算的情况下,债权申报期最短是三十日(接到通知的债权人),最长是四十五日(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这里的通知和公告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目的是让债权人知晓公司清算事宜,以便及时申报债权。 而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的场景下,债权申报期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的,但范围是在三十日至三个月之间。 所以,不同类型的清算,债权申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公司普通清算中,以清算组通知和公告为依据来确定申报期;在破产清算中,则由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但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最短和最长期限。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能会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例如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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