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执行异议和复议期限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先来理解一下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而执行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复议申请。 对于执行异议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通俗来讲,如果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意见,要在整个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要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意见,在执行标的执行结束前提出,如果执行标的被当事人买走了,也得在整个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关于执行复议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当你收到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后,要是对裁定结果不满意,要在十天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在实际操作中,准确把握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期限非常重要。如果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因此,无论是提出执行异议还是申请复议,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同时,在提出异议或复议时,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以增加自己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