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有哪些冲击?

我是做电商生意的,最近签合同遇到了些麻烦。传统合同和电商合同好像不太一样,我不太清楚电子商务会对合同法产生怎样的影响,比如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想知道这些冲击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对我以后签合同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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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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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它与传统商业交易存在很大差异,这也对合同法造成了多方面的冲击。首先,从合同的订立形式来说,传统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形式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一般指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电子商务中广泛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这就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它的存在形式和传统书面合同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一规定虽然认可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地位,但电子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问题。比如,电子合同往往是通过点击按钮等方式订立,消费者可能在未充分阅读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就完成了订立,容易引发对合同条款理解和效力的争议。其次,在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方面,传统合同一般以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来确定成立时间和地点。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和虚拟性,确定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变得复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合理期限”的判断变得困难。同时,合同成立地点对于确定管辖权等问题很重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电子合同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签名和盖章,也难以确定一个明确的地点,这给合同纠纷的管辖带来了挑战。再者,关于合同的履行,电子商务交易中涉及到货物交付、服务提供等环节。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交付时间等问题也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例如,在网络购物中,商品在运输途中损坏的风险由谁承担,就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电子商务中,“交付”的认定需要结合电子交易的特点来理解。此外,电子商务合同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可能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如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这些规定也对合同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产生了影响。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合同法带来了诸多挑战,促使法律不断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和需求。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需要了解这些变化,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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