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在哪些情形要承担责任?


在电商领域,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却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涉及到众多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以下为您详细阐述相关情形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虚假宣传的情形。当电商平台虽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上进行虚假描述、夸大功效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时,需要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电商平台虚假宣传让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就需按照此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对商品或服务质量担保方面。即便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如果电商平台对平台内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担保承诺,而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平台也要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平台做出质量担保承诺,就相当于和消费者达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出现质量问题时就需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电商平台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平台上的交易安全。若平台未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交易资金被盗刷等安全问题,平台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违反此规定,平台就需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责。 最后,平台对入驻商家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形。如果电商平台未对平台内商家的资质、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核,导致消费者因商家的欺诈等行为遭受损失,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就明确了平台在审核把关不严情况下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