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和定金的效力是怎样的?


商品房认购书和定金的效力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商品房认购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一种协议。它是双方为了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而达成的一种初步约定。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认购书通常被认定为预约合同。也就是说,它的主要目的是约定双方在未来某个时间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拒绝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购房者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接下来,我们说说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在认购书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购房者交付定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自己会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双重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商品房认购的场景中,如果购房者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签订正式合同,那么定金可以抵作购房款或者收回。但如果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相反,如果开发商拒绝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那么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比如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那么购房者交付的定金应当返还。例如,在签订认购书后,政府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导致购房者失去了购房资格,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总之,商品房认购书和定金在法律上都有其特定的效力。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和交付定金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