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复利”,它是指在每一个计息期后,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其效力认定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其次,该规定第二十八条还指出,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前期利息可以计入本金,但最终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一年后产生利息2万元。如果当时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高于20%,那么将这2万元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12万元的借条是有效的。但如果后续继续计算利息,最终乙需要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10万元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来认定“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如果借贷双方自愿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那么这种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但如果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院将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所以,当遇到“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情况时,借贷双方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约定的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纠纷,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