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交付有什么作用?


质物交付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质物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关键条件。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只有出质人将质物实际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才正式成立。举个例子,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一批货物作为质物。只有当甲把这批货物交给乙时,乙对这批货物的质权才设立。如果甲只是和乙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没有交付货物,那么乙就不享有质权。 其次,质物交付影响着质物的占有和保管责任。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质物交付后,质权人成为质物的实际占有人,要对质物的安全和完整负责。比如,乙占有甲交付的货物后,如果因为乙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损坏,乙需要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质物交付还与质物的孳息归属有关。一般情况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也就是说,质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归质权人所有,但首先要用来抵充收取孳息所花费的费用。例如,甲质押的是一批母牛,交付后母牛产了小牛,小牛作为孳息,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就由乙收取,但乙要先从孳息中扣除为照顾母牛生产等所花费的费用。 最后,质物交付对出质人的处分权有一定限制。出质人将质物交付后,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财产,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通过协议能够保障质权人的权益。这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防止出质人随意处分质物而损害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