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打借条时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什么?


在探讨借钱不打借条时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法履行义务了,自己就可以暂停履行。 不过,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而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并非典型的双务合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非对等的双向义务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款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有先后履行顺序的特殊合同关系,也可能会考虑适用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原理。 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行使所谓的“不安抗辩权”面临诸多困难。因为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没有借条,首先需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没有借条,出借人可能需要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 假设出借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并且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比如借款人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转移财产等。此时,出借人可能希望通过行使类似不安抗辩权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可以直接适用不安抗辩权。出借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出借人可以据此中止后续借款的交付(如果是分期借款的情况),并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出借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出借人要证明借款人存在上述情形并非易事,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借钱不打借条时,由于缺乏关键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困难。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借款时最好签订书面借条,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发现借款人可能存在还款风险,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