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效力待定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交易的时候,涉及到债权和物权相关的行为。不太清楚什么情况下这些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比如签了合同之后,什么时候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呢?想了解一下效力待定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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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理解效力待定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首先得明白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别是什么。 债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某种给付义务的行为,像签订买卖合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就是债权行为。而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比如房产的过户登记、动产的交付等,这些行为会让物权的归属发生改变。 效力待定,指的是行为成立之后,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需要经过特定当事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确定最终效力。 在债权行为中,常见的效力待定情形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债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12岁的孩子未经父母同意,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买卖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就是待定的,需要其父母追认后才有效。 对于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也是效力待定的债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再看物权行为,无权处分人实施的物权行为通常是效力待定的。比如张三将李四委托其保管的电脑擅自卖给王五,张三的处分行为就是无权处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一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如果王五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完成了交付或登记等物权变动手续,那么王五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那么该物权行为的效力就取决于李四是否追认张三的处分行为。 总之,效力待定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和适用情形,其目的在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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