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交物业费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在了解拒绝交物业费的法律法规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物业费的概念。物业费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服务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存在合同关系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业主不能随意拒绝交物业费。但是,在以下几种法定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拒绝交物业费的: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例如,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小区每天定时清理垃圾,但实际上垃圾经常几天都不清理,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卫生。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业主就有理由拒绝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做到这些,就构成违约,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比如,原本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是每平方米2元,但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将收费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3元,而且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增加的不合理费用,业主可以拒绝支付。 三是房屋还未交付。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业主,那么在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费,业主是不需要承担的。因为在房屋交付之前,业主还没有实际享受到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如果业主因为合理原因拒绝交物业费,而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