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登记是否还有效?


在探讨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登记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离婚协议书的概念。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没有完成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这是因为离婚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仅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还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法律要求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虽然未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如果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又产生纠纷,该协议书可以作为双方曾经就离婚相关事项进行协商的证据。例如,在法院诉讼离婚时,法官可能会参考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约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例表明,未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不能直接作为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的依据。因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反悔,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这种权利,以保障其真实意愿的表达。所以,只有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书才会正式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登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双方如果想要离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能使离婚协议书真正生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