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社区内没有业主委员会时,相关事项是否有效?


在探讨社区内没有业主委员会时相关事项是否有效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有效的。在社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建设单位会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业主需要遵守其中的相关规定。 另外,对于一些涉及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比如小区的改造项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以,即使没有业主委员会,只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相关事项,这些决定也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社区内没有业主委员会并不必然导致相关事项无效,关键要看具体事项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