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有哪些?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在法律层面有着诸多规定和体现,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和事务处理会产生重要影响。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 首先,对债务人的效果显著。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需要承担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义务。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其次,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进行限制。《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偏袒个别债权人,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再者,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也有相应要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另外,对管理人的指定也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进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重要工作。 最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也有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在多个方面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效果,这些效果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公平有序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