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有哪些处理方式?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构成要素和处理方式。 首先,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体方面,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主观方面,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还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客体方面,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接下来看看贪污罪的处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如果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不同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