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这些人负有监管职责,他们在工作中与被监管人有直接的接触和管理关系。例如,监狱里的狱警,负责看守和管理服刑人员;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对被拘留的人员进行监管。如果不是这些特定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一般不能构成此罪。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主体的特殊性。 其次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监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被监管人造成伤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监管人员为了达到让被监管人听话或者其他不当目的,故意对其进行殴打、体罚虐待。如果监管人员只是因为工作中的失误或者意外造成被监管人受伤,并非故意为之,就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接着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监管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声誉。被监管人虽然因为违法犯罪等原因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他们的基本人身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不允许被随意侵犯。而监管机构的正常活动需要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会破坏这种正常秩序,损害监管机构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殴打就是使用暴力对被监管人身体进行打击;体罚虐待包括罚站、罚跪、冻饿、不给治病等方式。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残忍、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造成被监管人身体严重伤害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认定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对于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